陆雄英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罚]2009060)
当事人:陆雄英 女 汉族 出生于:1977年7月3日
案由:陆雄英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基本事实:2009年2月24日,海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杨伯平的陪同下,对位于海门市四甲镇人民路485号陆雄英经营的海门市四甲镇金湖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进行检查,发现陆雄英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经营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卫生用品、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上岗。
处罚决定:
1、警告;
2、责令停止经营鹰君牌氨基酸营养口服液、鹰君牌无糖西洋参新型口服液、一佰易复合氨基酸口服液无糖型、感恩复合氨基酸口服液礼品装;
3、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上述食品,并销毁上述食品;
4、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圆整(¥: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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